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5
(e) 遠東銀行被要求兌現或該行所接到、承兌或背書、或該行於其任何營業地點所須付的任何可轉讓票據或付款單,無論是在指定日期之前還是當日被要求兌現、接到、承兌或背書,自指定日期起,仍有同一效用,猶如該等票據或付款單及於第一太平銀行被要求兌現或由該行接到、承兑或背書、或該行於其任何營業地點須付一樣。
(f) 遠東銀行以受寄人身分對任何文件、記錄、貨物、其他物件的保管權,須於指定日期移交第一太平銀行,而遠東銀行根據上述文件、記錄、貨物、物件的委託保管合約具有的權利及義務,須於該日起成為第一太平銀行的權利及義務。
(g) (i) 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遠東銀行或該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持有、而被用以保證支付或清償任何債務的任何抵押品,自指定日期起,須轉由第一太平銀行持有、或(如情況要求)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為第一太平銀行持有,並提供給第一太平銀行(無論是為該行本身的利益,抑或是為其他人士的利益)用作為保證支付或清償該項債務的抵押品;
(ii) 就依本條例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的任何抵押品及其擔保的任何債務而言,第一太平銀行須享有有關權利及優先權,亦須受有關義務及附帶條件限制,猶如遠東銀行仍繼續持有該抵押品一樣;
(iii) 在不影響第(ii)節的一般性原則下,遠東銀行與第一太平銀行之間如有任何現有債務,而遠東銀行或第一太平銀行、或遠東銀行或第一太平銀行的代名人或代理人或受託人就該項債務持有任何抵押品者,則為行使或將該抵押品變現起見,該項債務須視為繼續有效,而不受業務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一事影響;
(iv) 第(i)、(ii)或(iii)節所提述而運用於將來的貸款或債務的任何抵押品,自指定日期起,須提供給第一太平銀行(無論是為該行本身的利益,抑或是為其他人士的利益)用作為保證支付或清償將來的貸款及債務的抵押品,使用程度與方式在各方面均與遠東銀行或第一太平銀行(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緊接該日之前藉該抵押品為條件而將貸放出的貸款或債務一樣。
Page 15
Page 16
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5
(e) 遠東銀行被要求兌現或該行所接到、承兌或背書、或該行於其任何營業 地點所須付的任何可轉讓票據或付款單,無論是在指定日期之前還是當 日被要求兌現、接到、承兌或背書,自指定日期起,仍有同一效用,猶 如該等票據或付款單及於第一太平銀行被要求兌現或由該行接到、承兑 或背書、或該行於其任何營業地點須付一樣。
(f)遠東銀行以受寄人身分對任何文件、記錄、貨物、其他物件的保管權,
須於指定日期移交第一太平銀行,而遠東銀行根據上述文件、記錄、貨 物、物件的委託保管合約具有的權利及義務,須於該日起成為第一太平 銀行的權利及義務。
(g) (i)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遠東銀行或該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 持有、而被用以保證支付或清償任何債務的任何抵押品,自指定日 期起,須轉由第一太平銀行持有、或(如情況要求)由上述代名人、 代理人或受託人為第一太平銀行持有,並提供給第一太平銀行(無論 是為該行本身的利益,抑或是為其他人士的利益)用作為保證支付或 清償該項債務的抵押品;
(ii)就依本條例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的任何抵押品及其擔保的任何債務 而言,第一太平銀行須享有有關權利及優先權,亦須受有關義務及 附帶條件限制,猶如遠東銀行仍繼續持有該抵押品一樣;
(iii) 在不影響第(ii)節的一般性原則下,遠東銀行與第一太平銀行之間如
有任何現有債務,而遠東銀行或第一太平銀行、或遠東銀行或第一 太平銀行的代名人或代理人或受託人就該項債務持有任何抵押品者 ,則為行使或將該抵押品變現起見,該項債務須視為繼續有效,而 不受業務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一事影響;
(iv)第(i)、(ii)或(iii)節所提述而運用於將來的貸款或債務的任何抵押 品,自指定日期起,須提供給第一太平銀行(無論是為該行本身的利 益,抑或是為其他人士的利益)用作為保證支付或清償將來的貸款及 債務的抵押品,使用程度與方式在各方面均與遠東銀行或第一太平 銀行(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緊接該日之前藉該抵押品為條件而將貸放 出的貸款或債務一樣。
Q
Page 15Page 16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