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3
東銀行就除外財產而締結、參與訂立、收執、發出或被指明為收件人者外,自指定日期起,須解釋及執行如下一
(i)當事一方乃第一太平銀行而非遠東銀行;
(ii)凡提述遠東銀行之處(無論表達形式如何,亦不管是明訂還是隱含)
而涉及將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進行的任何事情者,均已為第一太平銀行所取代;
(ii)凡提述遠東銀行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之處(無論表達形式如何、亦不管是明訂還是隱含),而涉及將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進行的事情者,其提述對象為第一太平銀行董事,或如情況需要,則為第一太平銀行為該目的而任命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或如無上述任命,則為身分與首先提及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最為接近的第一太平銀行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b) 除第14條另有規定外,任何法定條文、任何遠東銀行並非立約一方的現有合約的任何條文、以及其他現有文件(合約及遺囑除外)的任何條文適用於以上(a)(ii)段適用的合約時,該段亦適用於上述各類條文。
7
(c) 遠東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帳戶,須於指定日期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
成為第一太平銀行與該客戶之間的帳戶,其條件和附帶條件與前同;該等帳戶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分別視為並未間斷的同一帳戶;但本條例任何條文均不得影響第一太平銀行或任何客戶更改任何帳戶的持有條件或附帶條件之權利。
(d) 遠東銀行單獨或與另一人共同接獲的任何現有指示、命令、指令、委託書、授權書、授權、承諾或同意(不論是否以書面作出,亦不論是否與帳戶有關者),自指定日期起,須視為發給第一太平銀行者、或(如情況要求)視為發給第一太平銀行連同該另一人者而適用及生效。
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3
東銀行就除外財產而締結、參與訂立、收執、發出或被指明為收件人者 外,自指定日期起,須解釋及執行如下一
(i)當事一方乃第一太平銀行而非遠東銀行;
(ii)凡提述遠東銀行之處(無論表達形式如何,亦不管是明訂還是隱含)
而涉及將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進行的任何事情者,均已為第一 太平銀行所取代;
(ii)凡提述遠東銀行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之處(無論表 達形式如何、亦不管是明訂還是隱含),而涉及將於指定日期當日或 以後進行的事情者,其提述對象為第一太平銀行董事,或如情況需 要,則為第一太平銀行為該目的而任命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或如無上述任命,則為身分與首先提及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最 為接近的第一太平銀行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b) 除第14條另有規定外,任何法定條文、任何遠東銀行並非立約一方的現 有合約的任何條文、以及其他現有文件(合約及遺囑除外)的任何條文適 用於以上(a)(ii)段適用的合約時,該段亦適用於上述各類條文。
7
(c) 遠東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帳戶,須於指定日期移轉予第一太平銀行
成為第一太平銀行與該客戶之間的帳戶,其條件和附帶條件與前同;該 等帳戶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分別視為並未間斷的同一帳戶;但本條例任何 條文均不得影響第一太平銀行或任何客戶更改任何帳戶的持有條件或附 帶條件之權利。
(d) 遠東銀行單獨或與另一人共同接獲的任何現有指示、命令、指令、委託 書、授權書、授權、承諾或同意(不論是否以書面作出,亦不論是否與帳 戶有關者),自指定日期起,須視為發給第一太平銀行者、或(如情況要 求)視為發給第一太平銀行連同該另一人者而適用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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