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1
(2) 屬於業務一部分的財產,如位於香港以外之國家或區域,而其轉歸是受到香港法律以外的規定管限的,則第一太平銀行作出要求的話,遠東銀行須於指定日期後,儘快採取各種必要行動,確保該項財產有效地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而在正式轉歸之前,遠東銀行須以受託人身分為第一太平銀行持有該項財產。
6.
信託財產及遺囑
(1)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仍由遠東銀行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亦不論是根據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安排、契約、協議或遺囑而以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管原先是否如此獲得任命者,也不管是經簽字或蓋章還是法庭命令任命者)持有、還是以死者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的身份,還是經法庭命令任命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者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根據本條例須視為已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的,自指定日期起,即須歸第一太平銀行單獨持有或與上述其他人士共同持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第一太平銀行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遠東銀行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及受限於各項信託所加諸的權力、條文及債務。
(2) 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凡於指定將財產轉歸予具有第(1)款所述受信人身分的遠東銀行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院命令(包括遺囑驗訖之證明),以及批准遠東銀行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得支付或獲准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條文、命令條文、或現有合約、安排中任何提述遠東銀行之處,在解釋及執行時均須以第一太平銀行取代之。
(3) 任何遺囑遺贈均不得僅以本條例任何條文的實施為理由而撤銷。
7. 補充條文
在不影響本條例其他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及如本條例並無其他條文有相反規定,本條的效力如下----
(a) 遠東銀行(單獨、聯同任何其他人士,以該行本身或代理人身分,以書面或其他形式)所締結、所參與訂立、所收執、所發出或被指明為收件人的
--一切現有的合約、協議、證明書、裁決書、財產轉讓證書、契據、租約、特許證、通知書、許可證、擔保、授予抵押品或涉及抵押品之文件、債權證書、彌償合約、委託書、指示及其他文書及承諾文件,除遠...
1989年版]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第1146章
11
(2) 屬於業務一部分的財產,如位於香港以外之國家或區域,而其轉歸是受到香 港法律以外的規定管限的,則第一太平銀行作出要求的話,遠東銀行須於指定日期 後,儘快採取各種必要行動,確保該項財產有效地轉歸予第一太平銀行,而在正式轉 歸之前,遠東銀行須以受託人身分為第一太平銀行持有該項財產。
6.
信託財產及遺囑
(1)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仍由遠東銀行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與他 人共同持有,亦不論是根據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安排、契約、協議或遺囑而以受託人 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管原先是否如此獲得任命者,也不管是經簽字或蓋章還是法庭命 令任命者)持有、還是以死者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的身份,還是經法庭命令任命 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者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根據本條例須視為已轉歸予第一太平 銀行的,自指定日期起,即須歸第一太平銀行單獨持有或與上述其他人士共同持有(視 具體情況而定),而第一太平銀行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遠東銀行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及 受限於各項信託所加諸的權力、條文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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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凡於指定將財產轉歸予具有第(1)款所 述受信人身分的遠東銀行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院命令(包括遺囑驗訖之證明),以及批 准遠東銀行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得支付或獲准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條文、 命令條文、或現有合約、安排中任何提述遠東銀行之處,在解釋及執行時均須以第一 太平銀行取代之。
(3) 任何遺囑遺贈均不得僅以本條例任何條文的實施為理由而撤銷
7. 補-
條文
在不影響本條例其他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及如本條例並無其他條文有相反規 定,本條的效力如下----
(a) 遠東銀行(單獨、聯同任何其他人士,以該行本身或代理人身分,以書面 或其他形式)所締結、所參與訂立、所收執、所發出或被指明為收件人的
--一切現有的合約、協議、證明書、裁決書、財產轉讓證書、契據、租 約、特許證、通知書、許可證、擔保、授予抵押品或涉及抵押品之文 件、債權證書、彌償合約、委託書、指示及其他文書及承諾文件,除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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