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Ed.]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Regulations
[CAP.238
A 13
[Subsidiary]
第二部
槍械彈藥詳情及存放地點
第六至第八頁
項目
槍械彈藥詳情
存放地點
第九至
更改地址
第十三頁
更改日期
地址
第三部
發牌條件
第十四至
第二十五頁
持牌人必須於收到本牌照時立即在第一頁之指定位置簽署。
如警務人員要求查驗本牌照及牌照所述之槍械彈藥,持牌人必須將之出示。
本牌照不得轉讓。除持牌人外,任何人士皆不得携帶或持有牌照所述之槍械彈藥(法例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 牌照所述之槍械彈藥,於不使用時必須存放於第二頁指定地點;存放時須將子彈下,並將槍械保持完好。
五、如遺失本牌照或牌照所述之槍械彈藥,持牌人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儘速向任何警署報告。
未得警務處處長批准,持牌人不得擅自放棄牌照所述槍械彈藥之所有權。
七 持牌人如欲離開香港,必須先行通知警務處處長,如處長有任何指示,亦須遵照辦理。
八 持牌人如更改地址,須於四十八小時內通知警務處處長,並交出本牌照,以便修改。
1981 Ed.]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Regulations
[CAP.238
A 13
[Subsidiary]
第二部
槍械彈藥詳情及存放地點
第六至第八頁
項目
槍械彈藥詳情
存放地點
第九至
更改地址
第十三頁
更改日期
地址
第三部
發牌條件
第十四至
第二十五頁
持牌人必須於收到本牌照時立即在第一頁之指定位置簽署。
如警務人員要求查驗本牌照及牌照所述之槍械彈藥,持牌 人必須將之出示。
本牌照不得轉讓。除持牌人外,任何人士皆不得携帶或持 有牌照所述之槍械彈藥(法例許可者不在此限 )。
四 牌照所述之槍械彈藥,於不使用時必須存放於第二頁指定
地點;存放時須將子彈下,並將槍械保持完好。
五、
如遺失本牌照或牌照所述之槍械彈藥,持牌人須在二十四 小時內儘速向任何警署報告。
未得警務處處長批准,持牌人不得擅自放棄牌照所述槍械 彈藥之所有權。
七
持牌人如欲離開香港,必須先行通知警務處處長,如處長 有任何指示,亦須遵照辦理。
八 持牌人如更改地址,須於四十八小時內通知警務處處長,
並交出本牌照,以便修改。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