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934-1858-GOVERNMENT-NOTIFICATION-NO-66 — Page 4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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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ę,

[Juzy 31, 1858.

票被伊以上雨欲須機票到以下所言之衙門求愬審,若七日内有實據是伊之物該衙門於票内明其人則機票往贖該當舖遵 官所寫交回原物或不用伊還所當之本銀或不用計利息或本利均無庸還供遵官所寫

第十七期 凡巡理廳聞有憑據有人當貨而貨主不知者應卽出票搜查該當舖或代理之人不得阻碍如查有實據卽將該貨物帶回衙門侗 候發落

第十八則 凡所當之貨物越六個月期滿之後向不贖取者則該貨物卽屬當舖

第十九則 凡人携貨要當銀者必須詳細言明伊是何人並姓名住址由何處得該貨物以及該貨是何人之物暨該貨主之姓名住址倘有 人要贖貨物或欲抄取票紙亦必言明其姓名住址並貨主之姓名住址及爲何抄祟之故

第二十則 凡有人當貨或贖貨或抄取票紙倘不照以上第十九則所言之詳細白以及該貨物形跡可疑者則當舖遵依本例留拘該人隨 時交與差役該差役務將該人並貨物票紙解送巡理廳或監禁候審或釋放供任巡理廳發落

第二十一期 凡當舖並代理之人或失其所當之貨物或毀壞則按照以下所列三款賠還

一凡所當之貨物該當舖並代理之人不照本例發賣者

二或未滿期被別人偷去或舖內之人瞞騙或失去

三或未滿期之時該貨物被當舖或代理及服役之人不小心毀壞以上三款該衙門均斷其賠還

第二十二則 凡經衙門所斷當舖賠還之銀不及其所欠本利之數則照本利原數補足如賠還之銀較多於本利之數則除其所欠之本利仍 將餘銀取囘

第二十三則 凡經衙門所斷賠還之銀該當舖或代理之人立交還不得推辭 第二十四則 凡到當舖要當銀之人其年不至十二歲者該當舖不得當伊貨物

第二十五則 凡人在各署僱工胥役或工役親人俱不准作當舖生理

第二十六則 貨物有各衙門字號者當舖不得當該貨物

第二十七則 擬定除唐人過年先一個禮拜外每早晨八點鐘之光晚間八點鐘之後不准交易常押

第二十八則 凡當舖之總部並當票之款式必隨時按照國家新文紙而設否則自于罪戾

第二十九則 凡此例之案件並官擬寫之憑據俱俟巡理廳審錢債之日期判斷皆依該衙門之例至本例第一則第二則兩款則非巡理廳 署所管

第三十則 除當舖之外凡有人以貨物押借錢銀兩相授受者亦與常舗無異均歸此例辦理

第三十一則 凡人有犯本例黹款者則照以下所定各條而辦

第一條凡人犯本例第三則第五則第六則者擬定每次銀二百大員以下惟犯第六則三次及三次之外則追回牌照不准開當舖 第二條凡人犯第七則至第十六則例擬定每次餵五百大員以下或追回牌照

第三條凡人犯第十九則例者擬定每次監禁兩年以下或作工或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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