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4TH NOVEMBER, 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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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香港總督會同議事官於一千八百六十年第十五律例議定是本港領牌貨艇人口注册並開例在貨離僱工人等整体及司理人員隨時到抛查 驗各則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則 戶籍官設立貨艇人口册部一本內將號數姓名住趾淸列注明或時有事在巡理署内審訊者則將此部爲據
第二則 凡本港領牌貨艇内無論各式人等均要親到戶籍官衙領取牌票一張其牌票由戶籍官發給每張納銀二十五先士票內將號數列出及係 何年所給者仍要注明
第三則 凡人到領牌票須要其姓名住趾報眞以便發給H後或有搬遷別處亦要親赴戶籍官署報明倘未經稟報一遇有事由經審官訊斷任將其 牌票繳銷另任罰銀二十員以下或監禁三個月以下
第四則 凡領取牌票擬一年爲限於大英每年正月一號起至年底止
第五則 凡領取之牌票有時在該人身上搜查其牌票非係其本人所出者由經審官訊斷任罰錢五十員以下或監禁做工三個月以下
第六則 凡有牌票失去者戶籍官果信該人係錯悞失漏則准另發別票票内仍須注明重出而此票則納囘銀壹員
第七則 凡有私造牌票並在身上搜出假票者一經拿不能以言辭對答由經審官訊斷任監禁十二個月以下
第八則 凡各貨主家並在艇上僱工之人及向來在貨艇僱過工者如無牌祟領過一經查勘不能登時將牌票交出呈驗由經審官訊斷任二 十員以下或監禁六個月以下
第九則 凡各貨艇主家及在艇主持之人請人僱工或任人在艇上居住者未有牌票一經查出由經審官訊斷任罰其艇主或主持之人二十員以下 第十則 凡有差役係受巡捕官主意明係查艇之人及係奉命到來查艇者無分晝夜並有無帶票稽查任從其登艇查驗不得攔阻如在艇上查出貨 物係來歴不明並知該艇已將貨物搬遷別處均作其窩贓而論由經審官訊術任罰銀壹伯員以下或監禁六個月以下 十一則 凡經審官照本例銀監禁外更將其牌票暫時停止或將牌票繳銷均由訊斷時定擬其經審官即將停止繳銷情由通報戶籍官知悉其停 止牌票到期時戶籍官定將牌票交囘
十二則 凡各貨艇主家請到未有牌票之人代理事務並在艇上傭工如犯例將艇内姓名住趾稽查或將別故查間不能以言辭對答明白者按例 銀伍拾員以下
十三則 於一千八百六十一年正月一號起所有係領牌貨艇之人先在船頭官或經帮理船頭事務之人處稟報領取一單得以爲憑其船頭官與 理船頭事務之人果知該艇可能裝貨者即行發給憑單每單收銀壹員
十四則 凡船頭官與帮理船頭事務之人無論何時登艇查如查出該艇有夾底暗艙並有假牖俺飭或有改造艙內以便收藏物件者船頭官與 理船頭事務之人卽富拘留此艇並將該艇主家與該艇主持之人一應拿舊交差柙候
十五則 凡船頭官與帮理船頭事務之人查艇要將該艇拘留者仍須早到巡署內通知後當經審官訊斷果有艙内夾底及有假艙並有將艙改造 等弊卽將該艇-
公發售其銀數盡歸本港公庫更將該艇主持之人擬罰銀五十員以下或監禁做工六個月以下至係艇主吩咐如此整造 或者主持之人整造或知整造而不理者則將艇主罰銀一百員以下或監禁六個月以下
十六則 凡貨艇有人攔阻船頭官及司理查艇各人員者經審官訊斷擬罰錢五十員以下或監禁做工三個月以下
十七則 本律由一千八百六十一年正月一號起例
庚申年十月初五日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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