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5TH NOVEMBER, 1881.
975
號九十八百三第報憲
署輔政使司湯 爲奉
+ 1
督憲札諭示知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十一月二十二日卽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傳衆週知 千
百
年
初 五
示 督憲札諭將香港箕管灣村所有國家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西曆十一月二十二日卽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
+
1
月
該地段形勢列左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地段第四號在筲箕灣該地四向北邊及南邊各五十尺東西各二百一十五尺共計一萬零七百五 十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二十三圓七毫股價限以三百大圓爲底
償全數
該投賣章程列左
賣號數第二號卽册錄地段第一百四十九號在筲箕灣該地四向北邊一百零一尺南邊一百尺東邊二十尺西邊三十八尺共計二千九百方 八每年應納地祝銀六圓三十八仙股價限以二百五十大圓爲底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大圓爲額
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三日內先將投賣落槌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署 其餘一半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內在庫務署交淸
四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領國家地契由投得日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限於西 曆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曆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完至該地契須照香港筲箕灣地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内仍将所有平 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詳細之語合約之條一一詳載
五投得每地段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地段之人於印領國家地契時又要交銀一十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以補同工務司代投得每地段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
依例鑿至精安刻明地册號數建立安當等費
七投得每地段之人倘有悞違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任由 國家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細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人補足亦可勒追淸
八投得每地段之人可由投得日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投賣額外章程列左 一凡有填築第一百四十九號地段之費用皆由投得該地之人支出亦要自備資本照圖建築海磡及該地面前之道路必 要高過朔望潮長之水痕四尺此程要遵依工務司准安爲度 二投得每地段之人必要與執該地暫居牌照之人酌量爲取回該地界内所有 之地與依例他因遷徙別處及因取回該地致他所失者所可領同賠補之項但該項若干任由 督憲所准
業主各同式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簽名群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依上 列投賣章程遵守遵行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筲箕灣地段第四號每年應納地稅銀二十三圓七毫投得地價
投賣號數第二號卽册錄筲箕灣地第一百四十九號每年應納地稅銀六元三十八仙投得地價
FF}}}4.
毫臺
投得業主 的筆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