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2477-1881-Land-Sale- — Page 3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866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4TH SEPTEMBER, 1881.

號八十三百三第報憲

投式同合主業 例之

署輔政使司田 爲奉

+

1

11

+

代理督憲札諭示知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十月十三日郎禮拜四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俾衆週知 九月

示 四 年 千 現 代理督憲札黵將香港九龍國家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西曆十月十三日卽禮拜四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 該地段形勢列左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九龍海邊地二段第九號在香港九龍該地向北邊三百尺西南五百三十八尺東三百五十尺共計 九萬零二百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一千一百九十二圓七十二仙股價限以一萬四千大圓為底

投賣號數第二號卽册錄九龍海邊地段第十一號在香港九龍該地四向北邊三百尺南邊三百尺東邊一百四十五尺西邊一百四十五尺共計 四萬三千五百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五百七十五元二十仙股價限以七千大元爲底

該投賣章程列左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 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 三日內先將投賣落槌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署其餘一半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內在庫務署交淸 四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 領國家地契由投得日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限於西曆六月廿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於西曆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完至該地契須照香港九龍海邊地段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内仍將所有平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 細之語合約之條一一詳載 五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每地段應輸公費銀十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投 不得少過一千大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於印 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善法堅固材料妥當建竣在該地内建屋宇一間可留久遠者爲此用銀不得少過一千大 勝司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鑿至 領國家地契時每地段义要交銀一十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以補同工務司代投得 S號數建立安當等費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悞違未遵以上章程即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 守投賣章程或任由 早程或任由 國家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釉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 程之人 是亦可勒迫清償全數 九投得該地之人可由投得日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額外章程 一每地段之業主必要將投得之地全盤與高照該海傍大道爲率又要將與該地段相連之街道整一半闊及整該地段面前之海傍 道闊則照式 二每地段之業主必要出填築整好該地段面前之海傍道及海磡所有費用又要出與該地段相連之街道整好一半闊之費用卽 號 照該地形圖所指者 三至該海磡皆要由 國家於一千八百八十二年夏季照依在工務司 衙門所可觀看之圖而建築又必招人投票接做而 頂之多寡則照該處海磡之長每尺斷不得多過四十大元 四楼得該地之人必要與執該地暫居牌照之人酌量爲取回該地所有界内之地及 依例他因遷徙別處並因取回該地致他損失者所可領回賠

地册號數

投得地價

投得業主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簽名群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俅上投 賣章程遵守遵行 投賣號數 第一號

地段形勢册錄九龍海邊地段第九號每年地稅銀一千一百九十二圓七十二仙 若干

又投賣號數第二號地册號數按該地段形勢册錄九龍海邊地段第十一號每年地稅銀五百七十五元二十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