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7TH AUGUST,1881.
號七十九百二第報憲
731
署輔政使司湯 爲奉
元
投式同合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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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11 +
督憲札諭示知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九月十三日即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俾衆週知 千 八 百
年 現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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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督憲札騅將香港九龍國家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西曆九月十三日郎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 該地段形勢列左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九龍海邊地段第二十號在香港九龍該地四向北邊三百零四尺南邊三百尺東邊六百五十尺西 六百九十五尺共計二十萬零一千七百五十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二千六百六十七圓七十六仙股價限以二萬九千大圓爲底 投賣號數第二號卽册錄九龍海邊地段第二十一號在香港九龍該地四向北邊三百尺南邊三百零四尺東邊五百七十五尺西邊五百三十尺 共計一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二千一百九十一元七十三仙股價限以二萬四千大元底
該投賣章程列左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 二 三日內先將投賣落槌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署其餘一半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內在庫務署交淸 四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 領國家地契由投得日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郎限於西曆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於西曆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完至該地契須照香港九龍海邊地段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内仍將所有平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 詳細之語合約之條一一詳載 五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每地段應輸 時每地段應輸公費銀十五大圓與工 十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投日 百 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善法堅固材料妥當建竣在該地內建屋宇一間可留久遠者爲此用銀不得少過一千大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於印 領國家地契時每地段义要交銀一十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以補同工務司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鑿至精妥刻明 九 地册號數建立安當等費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悞違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 令遵守投賣章程或任由 國家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十 程之人補足亦可勒追淸償全數 九投得該地之人可由
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細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 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投得地價
投得業主
章程 一每地段投得之人必要將投得之地全盤填高照骸海傍大道爲率又要將與該地段相連之街道整一半闊及整該地段面前之海 傍道闊則照式 二每地段投得之人必要出填築整好該地段面前之海傍道及海磡所有費用又要出與該地段相連之街道整好一半闊之費 用卽照該地形圖所指者 三每地段投得之人必要出整做伊裡近道暗渠之費用一半郎照該地形圖所指者 四至該海磡皆要由國家於一 八百八十二年夏季照依在工務司衙門所可觀看之圖而建築必招人投票接做而價之多寡則照該處海磡之長每尺斷不得多過四十大
姓名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簽名群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依上列投 賣章程遵守遵行 投賣號數 第一號
地册號數 按地段形勢册錄九龍海邊地段第二十號每年地稅銀二千六百六十七圓七十六仙
又投賣號數第二號地冊號數按該地段形勢册錄九龍海邊地段第二十一號每年地稅銀二千一百九十一元七十三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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