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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8TH JUNE, 1881.
署輔政使司史 爲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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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憲札諭示知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七月二十五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俾衆週知 十八
示 六 月 千
百
年 1 督憲札諭將香港威克多理阿城內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西曆七月十五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 計開 該地段形勢列左
現奉
百二第報憲
號九十
式同合主業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內地地段第六百二十二號在灣仔該地四向北邊五十尺南邊五十尺東邊五十尺西邊五十尺共計二千五百方尺每 年應納地稅銀四十三圓五十六仙投價限以五百大圓底
該投賣章程列左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 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三日內先將投賣落 11 槌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署其餘一半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內在庫務署交淸 四救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領國家地契由投得 日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限於西曆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曆十二月二十 五日清完至該地契須照香港內地地段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內仍將所有平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詳細之語合約之條】一 載 五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投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善法堅 固材料妥當建竣在該地內建屋宇一間可留久遠者爲此用銀不得少過一千大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於印領國家地契時又要交銀一十大圓 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以補回工務司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鑿至精安刻明地册號數建立妥當等費 八投得該地之 人倘有悞違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任由 國家隨時隨處 號 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袖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人補足亦可勒追淸償全數 九投得 該地之人可由得日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投賣號數 第一號
投得地價 若干
投得業主
姓名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簽名詳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依上列投 賣章程遵守遵行
地册號數按地段形勢册錄內地地段第六百二十二號每年地稅銀四十三圓五十六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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