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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8TH MARCH,1882.
號七
第
報
憲
署輔政使司田 爲奉
+11
現
護理督憲札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三月三十日卽禮拜四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俾衆週知 示 111 年 千 八百 護理督憲札驗將香港九龍所有國家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三月三十日卽禮拜四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
月
+
1
該地段形勢列左
落增
投賣該章程列左
賣投額外章程
投賣號數第一號即册錄地段二十三號在九龍海邊該地四向北邊一百三十尺南邊」百尺東邊三百尺西邊三百零二尺共計三萬四千五百 方尺每年應納地秘銀四百五十六圓二毫股價限以三萬四千大圓爲底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 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大圓爲額 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三日內先將投賣 落槌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著其餘一概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内在庫務署交淸 四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領國家地契由投 得日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限於西曆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曆十二月二 百 十五日清完至該地契須照村落屋地地段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內仍將所有平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詳細之語合約之條一 一詳載 五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由開設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為期當用 * 善法堅固材料妥當建竣在該地屋宇一間可留久遠者爲此用銀不得少過一千大員 七投得該地之人於印領國家地契時又要交銀十大圓 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以補囘工務司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鑿至精尖明地冊號數建立妥當等費 八投得該地之 人倘有悞違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任由 國家隨時隨處 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釉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人補足亦可勒追清償全数 九投得 該地之人可由投得日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一承買此段地之人要將其地段及相連街道一邊之地鋤低或填高以相宜爲止又要將海傍打整平正 二現時通過此地段之路要留足二十尺闊准行人來往待此段地北便地界相連之新路造成准行人來往時止
業主合同式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簽名詳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依上 列投賣章程遵守遵行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九龍地段第二十三號每年應納地稅銀四百五十六圓二毫投得地價
投得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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