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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JULY, 1883.
十日始准免其扣留 各方地來港而該地方於開行時已有能傳染症流行或船上經有患疫症或經有因疫症而死者其船須俟離該地方或症愈或已死後起計足 七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必須奉有查船醫官特照或經遵照查船醫官命防避將衣服焚毀滅毒氣等件始准免其扣留如該船由
八如有人在被扣留船上或疫症醫所身故者其屍身任聽查船醫官處置或令船主處置船主必須遵依
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船或該船上之人接載人物等件 十凡船隻被扣留時除查船醫官及其座船內之人外餘人若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誡不得附近該船英尺三十碼之內並不得與該船上人
該船須待至該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奉有查船醫官特照並經遵守其誥始准離船 九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到港口時起計其人不得擅離該船並不得與岸上或船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發人及物件離脫
及物件改置別處 十一凡在疫症醫所之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所誥誡不得擅離該處並不得與各船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將該疫症醫所內之人
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醫所内之人接帶各等物件 十二除查船醫官及特委之人外餘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諧誡不得入疫症醫所與近其界英尺三十碼之內及與疫症醫所内之人來往
帶人物等件或將人物停該處或將人物發回該處該寫員倘爲勢所迫准可勒令悞違故違其命者遵守其命 十三總緝捕官及所委行扣留船隻章程各員例得准其令各人離脫被留之船或在疫症醫所内之人並准其令人由該船内或該醫所内遣發人携
十四以上章程不得有碍國家内各事倘管駕官有事出海均得自主
十五凡有同犯以上章程之人罪有應得倘所犯有關涉該船者或在該船上所犯者卽船主或管駕人皆有應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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