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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1.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ND JUNE, 1883.

有船隻由上列之埠頭而來者須由該處開行後起計足十日並經遵照查船醫官 防避將衣服焚毀熏滅毒氣等件始准免其扣留如船上經 有患疫症或經有因疫症而死者其船須俟症愈或已死後起計足十日始准免其扣留 如有人在被扣留船上或疫症醫所身故者其屍身任聽 查船醫官處置或令船主處置船主必須遵依

九所有船隻由傳染症之地而來到港口時起計其人不得擅離該船並不得與岸上或船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發人及物件離脫該船須 待至該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奉有查船醫官特照並經遵守其誥始准離船

十凡船隻被扣留時按照此等條例除查船醫官及其座船內之人外餘人若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誡不得附近該船英尺三十碼之內並不 得與該船上人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船或該船上之人接載人物等件

十一凡在疫症醫所之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所誥誡不得擅離該處並不得與各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將該疫症醫所內之人 及物件改置別處

十二除查船醫官及特委之人外餘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誡*得入 疫症所與近其界英尺三十碼之內及與疫症醫所內之人來往 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醫所内之人接帶各等物件

十三總緝捕官及所委行扣留船隻章程各員例得准其令各人離脫被留之船或在疫症醫所內之人並准其令人由該船内或該醫所内遣發人携 帶人物等件或將人物停該處或將人物發回該處該官員倘爲勢所迫准可勒令悞違故違其者遵守其命

十四凡有同犯以上章程之人罪有應得倘所犯有關涉該船者或在該船上所犯者卽船主管駕人皆有應得之罪

十五以上章程不得有國家船内各事倘管駕官有事出海均得自主

按照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第二十五欸第六節則例凡有犯以上各欸條例者經巡理府兩堂同家卽可判罰銀不上二千員並監禁作苦工 十二个月 凡船主等須留意下開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則例之第二十八箭凡人在本港內或在港口内有犯下開罪名者應罰銀不上五 十員或監禁不上三个月有無苦工不等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第二十五欸第七節則例 若非國家人員並爲例所准者倘無船主或管 駕人員之命擅上泊在本港船隻該船主或管駕人員即將該人扣留交附差役以憑照例辦理 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第二十五歎第七節 則例若非國家人員在本港口內倘無船主或管駕人所准不得擅將已船繫附于方行之帆船渡船舟艇等之旁或使別人繫附罪亦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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