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APRIL, 1883.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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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報
憲
百
投買地價
輔政使司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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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
現幸
督憲諭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於本年西歷五月二十三日郎禮拜三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設國家地段爲此特示 年
示 督憲 將香港官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定於本年西歴五月二十三日禮拜三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該地段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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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賣號數第一號即册錄岸地段第七百四十二號坐落包靈頓附近涌處該地四至北邊一百尺南邊一百尺東邊一百二十尺西邊一百二十尺 共計一萬二千方尺每年應納糧銀一百六十圓投價以二千圓爲底
投賣號數第二號卽册錄岸地段第七百四十三號坐落包靈頓附近涌處地四至北邊一百尺南邊一百尺東邊一百二十尺西邊一百二十尺 共計一萬二千方尺每年應納糧餵一百六十圓投價以二千爲底
投賣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現出最高之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 * 增價至少以一十圓爲額 三投得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書名於合同之下限三日內必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每段地之人許 將該地段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營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糧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即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 半限於西厢十二月二十五日清納至地契須照岸地段開列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於契内 五股得每段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圓 此項呈繳工務司處 六投得每段地之人開設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富用堅固材料美善之法建就屋一間在該地內必須牢實可經久遠 『等工程所用不得少過二千五百圓 七投得每段地之人於印紅契時在工務司呈繳銀十圓此係補回國家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 標誌地册號數界址等費 八投得該地之人有錯悞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其所交之銀或全或一分入官且國家准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 !國家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韵再投賣所得價值若有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 號 敎每段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伇制 其簪業
業主合同式:
立此台同之人經衆國家准爲投得地徵之人應遵照上列投賓章程於下幅簽名卽作爲該地段業主准其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第一號 按地段形勢册錄地教第七百四十二號每年應納糧銀一百六十圓
投賣號數第二號 按地段形勢册岸
若干
第七百四十三號每年應納糧銀一百六十圓 投得業主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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