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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投買地價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APRIL, 1883.

389

輔政使司馬

督憲諭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於本年西歷五月二十二日即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 四 月 111 #

示 百

"

+

現奉

督憲驗將香港官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定於本年西歷五月二十二日卽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該地段形勢

投賣章程列左

業主合式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岸地段第八百九十六號坐落一字行上之山頂路處該地四至北邊二百九十八尺南邊二百三十尺東邊二百六十九 二百八十三尺西邊三百尺共計九萬七千八百二十二方尺每年應納糧銀二百四十五圓投價以八千圓爲底

一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現出最高之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 增價至少以一十圓爲額 三投得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書名於合同之下限三日內必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坄得該地之人許將 該地段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糧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即於西歷六月廿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納至該地契須照岸地段開列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於契內 五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圓此項呈 繳工務司處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投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稔期當用堅固材料美善之法建就屋壹間在該地內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 程所用不得少過五千圓 七股得該地之人於印紅契時在工務司署呈繳銀十圓此係補回國家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標誌地册號 數界址等費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悞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其所交之銀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且國家准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由國家隨時 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若有贏 全行入官如有短袖及一切費用概分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 十 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割歸其管業

號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於下幅簽名卽作爲該地段業主准其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第一號. 按地形勢册錄岸地段第八百九十六號每年應納糧銀二百四十五圓

若干

投得業主

姓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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