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807-1884-Quarantine-Laws-and-Regulations- — Page 2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T GAZETTE EXTRAORDINARY, 6TH AUGUST, 1884. 641

扣留船隻界限詳示於下

船並須遵守扣留船隻條例乃可 得與岸上或別船來往及互通消息風勢旣定卽須駛囘扣留船隻界內雖於遭風時防有危險其船准離此界仍凡遇有事故亦必作爲留之 I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須駛赴扣留船隻界内停泊除遭風外倘未奉有查船醫官之命不得復離該處慧園泩風而離禁地之门不

醫官或船政廳委員如該官員有所查詢必須核實詳細陳說 六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其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須將該無所經行之路程與水手搭客體質如何等事及別欸所需事故詳禀查船

丈水深之處 疫症醫所設在下開之地 在昂船洲西邊有黄旗一行接連對岸此乃查船醫官所以指明其地者 九龍水師煤炭廠建在其由東斜向南之處接連東西二界 界 由昂船洲南邊一白色號標起向南一直至南界止 北界 係海道计列三 五 各船主等須隨時遵依船政廳所命將其船駛往該界內各方 西界 由昂船洲西邊至青洲西邊一帶在海道圖號爲港口界之處 南界 有

八七

七查船醫官可以隨時令將被扣留船上之人舁往疫症醫所各船隻如奉有查

官命將船上人遷離其船者該船主卽遵照而行

十日始准免其扣留 各地方來港而該地方於其開行時已有能傳染症流行或船上經有患疫症或經有因疫症而死者其船 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必須奉有查船醫官特照或經遵照查船醫官命防避將衣服焚毀滅毒氣等件始准免其扣留如該由 俟離該地方或症您或已死後起計

該船作爲扣留之無該船之舟師或

及物件改置別處 十三凡在疫症醫所之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所熬誡不得擅離該處並不得與各船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將該疫症醫所內之人

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醫所內之人接帶各等物件 十四除查船醫官及特委之人外餘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誡不得入疫症醫所與近其界英尺三十碼之內及與疫症醫所內之人來往

脫該船須待至該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奉有 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奉有查船醫官特照並經遵守其誥誡始准離船 十一凡船隻有可疑其有傳染人之症者到港口時起計其人不得擅離該船並不得與岸上或別船艇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發人及物件業

人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船或該船上之人接載人物等件 十二凡船隻被扣留時除查船醫官及其座船內之人外餘人若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誡不得附近該船英尺三十碼之內並不得與該船上

十如有人在被扣留船上或經奉命駛入扣留船隻所之船或疫症醫所身故者其屍身任聽查船醫官處置或令船主處置船主必 管鴷須遵卽在該船上高懸報病旗一面及將該船駛往扣留船隻所及遵守所有扣留船隻之章程 九凡在本港海面之船隻查其船上有能傳染之症或照查船醫官之主見應入扣留船隻所查船醫官准

M+

官及所公

帶人物等件或將人

物件回該處或將人物發回該處該官員倘爲勢所迫准可勒令惕還故違其命者遵守其命 所委行扣留船隻章程各員例得准其令各人離脫被留之船或在疫症醫所內之人並准其令人由該船內或該,所內發人

十六以上堂

犯程

以不或

上得

家船内各事倘管駕官有事出海均得自主

得個所犯有關涉該婭者或在該船上所犯者即级主管駕人皆有應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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