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690-1885-Land-Sale-Rural-Building-Lot-34- — Page 1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ATH JULY, 1885.

GOT

該地段業主准其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第一號岸地第七百四十四號每年應納糧銀一百六十國 投買地價 若干 投得業主

憲示第二 百 七十 二 號

署輔政使司史

爲奉

督憲驗開投國家地民事照得現定於英本年七月二十日卽禮拜一 日下午五點半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五年

七月

督憲諭將香港官地一民開投准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定於英本 年七月二十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五點半鐘當衆開投

計開地形勢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村落地段第三十四號坐落歌賦山頂該地 段四至西北邊四百八十尺東南邊四百八十尺東北邊一百五十尺 西南邊一百五十尺共計七萬二千方尺每年應納糧銀一百八十五 圓投價以七百二十圓爲底

投賣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 互相爭論則用現出最高之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書名於合同之下限三日內必須 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於印紅契時在桌署經歷司處呈繳銀十圓此係補 國家代投得該地之人由工務司在其地四角立標誌地號數界址等

初四日示

五.役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五園此項呈繳梨署經可處 六投得骸地之人由開設之日起限以十二个月爲期常用堅固材料类 善之法建就屋一間在其地內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程所用不 得少過一千乂必选合用之暗渠使該屋及厨房傍舍等處所有之 餘水及污濁之水行流又須在該地界内堀成一池或多池以蓄所有 餘水污濁之水該池務要造至完固住水氣不能洩漏一切工夫要 做至主固安當悉合工務司之意凡有有餘水及污濁之水不得經由 四鄰之地流去無論地國家或別人皆然水積蓄之水亦不 溢出流在國家地方與及道路溝渠倘有汚穢鈎料攪搓件亦不得 貯在界内幷須每日將各屋内所有之穢物攤煙等舁去

七投得該地之人經遵此等章程而行卽許其將該地印紅契由投得之 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土地形勢所定糧銀每年分兩季完納 於英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英十二月二十五日 清納至該地契須照村落地開列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於契 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即將其所交之銀或 全數或 一分入官且國家准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由國家隨時隨處不論 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若有赢餘全行入官如 有短黜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割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其爲投得地之人應遵照上列投寳章程於下幅簽名卽作爲 該地段業主 其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第一號 桉地段形勢册錄村落地段第三十四號每年應 納糧銀一百八十五圓

憲示第二 百七十三 號 署輔政使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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