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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7TH AUGUST, 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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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憲 示 第 二 百ㄤ 十 署輔政使司史
號
曉諭指明扣留傳染時症船隻界限增改章程事現奉 督憲督同議政局將本年三月初三日所立扣留傳染時症船隻條規現 因改立界限另行增變新列後以備週知凛遵勿違特示 一案照一千八百八十三年第九條則例之第一款所定之章程現在 删去
二所稱查船 醫官者卽本港之查船 醫官也或另派別位醫員或代 爲或帮助查船所稱船隻者卽 火船 帆船 渡船 頭猛船 英 國及別國兵船與各類商船所稱傳染時症地方者係 督憲督同 議政局登入憲報之日起所指之地方也 三凡有船隻由各地方來港所屬之海面而該船開行之時已有傳染病 症流行計到港之路程未足三日者或於到港時或於途大該船上忽 發傳染之症或有搭客係由有能傳染病症之地方而來自 離該 日起未足三日者則該船一到本港海口卽須高懸報病旗一面此旗 不得擅落該船卽作扣留 醫官隨時登船查看該船水手搭客俟本 有 醫官特照始准放行報病旗須用各國通行旗號譜内Q字黃旗 懸於船之最前最高桅 高桅頂之處此等船隻於早六點鐘之前夜七點鐘 之後不得入本港海口
四凡有應扣船隻須駛赴扣留界内停泊除遭風而出界躲避外倘未奉 有查船 醫官之命不得擅離若遭風而出禁地者因防危暫離然仍 作留扣之船必須遵守條規不得與岸上或船之人來往風勢一定 即須駛回扣留界内
五傳染時症船隻扣留界限列後 西界 由昂船洲西邊至靑洲西邊 一帶在海道圖亦爲港口西邊交界之處 南界 由西界起望九龍 水師兵船煤炭廠向東南斜去至所劃之東界止此爲南界 東界 由昂船洲南邊一白色號標起向南一直至南界止 北界 係海道 圖列三丈水深之處至理時症醫院在昂船洲北邊有黃色柱圍者便 是各船主須謹依 船政廳之命隨時將船隻駛往上列界内停泊 六凡扣留之船其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須將該船所經行之爲程與水 醫官或 船政廳所委之員及有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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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以上章買
七凡扣留船上之人有時症者查船 醫官可以隨時示知遷任昂船洲 醫院調理至如何遷送該船主須遵照 醫官所命不得違背 八凡扣留之船必須遵照查船 醫官之命將病者之衣服焚毀并熏滅 毒氣以防傳染始可放行倘該船由各地方來港而起行之時該處發 有亂吐瀉之症或該船於途次有人患此等 症者或因得此症而死 者其船或由離該地方或於途次或症愈或已死後起計足三日方得 開行 九凡在本港海面船隻查其船上得有傳染之症或因別故查船 醫官 擬定按本例應當扣留者 醫官卽可將該船扣留該船主或管駕須 在該船上高懸報病旗一面卽將該船駛往扣留界内謹遵章程 十倘有人在扣留界内之船上或經奉命駛入扣留界内而半途死或於 時症醫院身故者其屍身如何安埋該船主均得遵依查船醫官之命 十一凡有扣留船隻船上之人自己不得擅離該船䒑 施不得與岸上或別 船艇等來往或互通消息又不得發人或搬挪物件離船須待至辦完 預防傳染等事奉有查船 醫官特照方准離船
十二凡被扣留船隻除查船 醫官并跟隨人外餘人若無查船 醫官 特照用 醫官吩咐預防傳染之法不得附近該船英尺三十碼之 內並不得與該船上人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自己由該船接載人 物等件或轉由別人收接
十三凡在時症醫院之人倘無查船 醫官特照并用 醫官吩咐預防 傳染之法不得離該處並不得與各船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 得將該院内之人及物件領帶別處
十四除查船醫官及 特委之人外餘人倘無查船 醫官特照並用 醫 官吩咐預防傳染之法不得入時症院内並附近院界英尺三十碼之 內亦不得與時症院内之人來往幷及互通消息又不得自己或轉由 該院之人接帶等物件
十五凡有人由扣幣船上或時症院內離其禁地或送物件者 總緝 捕官及所派勒令守扣留船隻章程各員可以發令其郎同倘不 遵則以力
國家兵船並各國兵船偉水師統帶有事出 得
大助者皆與受同科若在該船所犯者郎船主或 優之艇主均分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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