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040-1887-Tenders-Slaughtering-Monopoly — Page 1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7TH DECEMBER, 1887.

1355

憲示第五 輔政司史

曉諭招投承-

事兹奉

憲札開招人投票承-

本内各處地方所有屠宰利權由西歴港】 千八百八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以十二個月爲期所有投票均在本 署收截限期收至西歷4年十二月二十日卽禮拜二正午止凡投票 之人必要有貯作按銀二白五十圓之收單呈驗方准落票倘該票 批准其人不肯承辦則將共貯呷作按銀入官各票須赴本署呈遞票 內列明投-

該期實輸餉銀若干所該餉銀每月上期交納並須列明 投票人現+作何事業住址及何人担保各票價列低昂任由 國家棄取或總棄不取亦可等因奉此合殛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屠宰章程另示於下

一承-

屠宰利權之人准其用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第十七條則例 所定屠房處所專辦各事除此屠房内此外不准宰六音以爲人食 二承-

屠宰利權之人未奉安撫民政務司華批不得將該權另給或 分給別人

三除由察驗六音總辦經編號可宰之六音外其餘未編號之六音不能 承-

屠宰利權之人有意帶入屠房屠宰

四凡屠宰六音製皮去五臟之工人幷隨時預備熱水爲屠宰之用均歸 承-

利權人備辦

五所有屠宰器械皆承-

利權人備足若經用與未用時均須洗潔淨 六凡有人欲在屠房屠宰六音剝皮去五臟必先將屠工銀支給承-

利 權人每六音重一担工銀二十仙士一担之外工銀四十仙士宰音之 血均爲承-

利權人之物倘有多求或多收工銀等弊卽將其利權 銷另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第十七條則例第十三歎控告 七第六款所定重數皆須於未宰之先過以便辦理該外

【各屠房通風之處與暗渠等承-

利權人狼時刻留意整安

九凡承-

利權人所有取水之法須時刻留意備妥

十凡承-

利權之人待各音屠宰去臟後速將所有血糞攪撵及各等汚 糟之物裝入特設器具之內該器具須備足用以不縮水之料造成上 用不洩氣之蓋並將此器具所裝之物每日搬去別處此器具經用與 未用之時須先洗刷潔淨

十一承-

利權人須將各屠房內之墻壁地台修理潔凈以免所濺血 及各等穢物縮入此潔凈之法須將屠房內地上用熱灰水或巴碼油 刷掃每年至少四次每次屠宰之後三點鐘之久如房内墻壁地台 血濺汚須速洗刷盡

十二承-

利權人須將宰六音後之皮脂膏臟等件限二十四點鐘卽將 其搬往別處

十三凡承-

利權人不准在本港各層房內或自己或任人養狗幷凡有 人可食之六音除待宰之時候外不准六音在屠房停留如待宰之音 祇許停留至屠宰各事妥當待宰之時仍須另設欄圈爲停音之所 十四承-

利權之人須備足甜水爲六畜之飲

十五屠房所設停留六音之欄圈每年須有長八尺闊二尺計十六方尺 其棉羊猶每隻須有四尺崗一尺計四方尺之地方

承-

屠宰利權之人未奉潔淨事務局批准不得任下人在屠房居住 並不准別人在屠房歇宿

倘駐紮本港印度兵差人等有屠宰草羊承-

屠宰利權之人不得過

並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第十七條則例係指辦理屠房事務之 歎幷照 該則例所定屠房章程恪遵辦理

十七日示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

十二月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