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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9TH NOVEMBER, 1887.
憲 示 示第四百八十 **
輔政使司史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 在紅磡開投官 地共二十七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 巫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二十七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第一號至第三號卽册錄岸地段第八十二號至八十四號又第四號 至第二十七號卽錄岸地段第一百七十四號至一百九十七號均 坐落紅磡該地四至北邊十五尺南邊十五尺東邊五十尺西邊五十 尺共計七百五十方尺每年地稅銀十股價以二百二十五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則在各投價内擇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H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償在庫務署呈繳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
四投得該地之人要填海並填該地四圍街路一半闊 至 國家定明之平水界止并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堅固材 料建屋一間或一間過外以便居住該屋要有或磚或石結灰砂之墙 屋背須要蓋瓦其餘別等工程悉遵一千八百五十六年第八條屋宇 則例照草建造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須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銀按月分繳庫務可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
六投得該地之人按照章程已妥俟工務司合意批准即可領取紅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 季完納朗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歷十二 月二十五日清納幷將香港岸地段紅契之章程均印於契內以便示
七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輸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其所交庫務司署之銀 全數入官亦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役賣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赢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袖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卽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第一號至第三號卽册錄岸地段第八十二號至八十四號叉第四號 至第二十七號即册錄岸地段第一百七十四號至一百九十七號每 年每號地稅銀十圓
十一月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
十九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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