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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5TH NOVEMBER, 1887.

1247

憲示第四百七十 三 號 輔政使司史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十一月十四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紅磡開投官地共二十五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 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二十五其形勢開列于左

第一號至第三號卽册錄岸地段第八十二號至八十四號並第四號 至第二十五號卽册錄岸地段第一百七十四號至一百九十五號均 坐落紅磡該地西至北邊十五尺南邊十五尺東邊五十尺西邊五十 尺共計七百五十方尺每年地稅銀十圓價以二百二十五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限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校得該地之人要填海並填該地四圍街路一半闊 至

國家定明之平水界止并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堅固材 料建屋一間或一間過外以便居住該屋要有或磚或石結灰砂之墻 屋背須要蓋瓦其餘洲等工程悉遵一千八百五十六年第八條屋宇 則例照章建造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西厢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須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銀按月分繳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厢六月二十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

六投得該地之人按照章程已安俟工務司合意批准即可領取紅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 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歷十二 月二十五日清納幷將香港岸地段紅契之章程均印於契內以便示

七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輸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其所交庫務司署之銀 全數入官亦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投賣倘再開設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絀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卽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紅契憑

投賣號數

一號至第三號卽册錄岸地第八十二號至八十四號並第四號 至第二十五號卽册錄紅磡岸地段第一百七十四號至一百九十五 號均每年每號地稅銀十圓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

十一月

初五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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