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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8TH AUGUST, 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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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三百六十九號

輔政使司史

曉諭開股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八月二十七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五點鐘在 下列之處開投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 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鹊列于左

此號係册鏹岸地段第一千一百四十九號坐落銅鑼環該地四至北 邊三百七十尺南邊三百一十尺東邊六十尺西邊八十四尺十寸共 計二萬零四百方尺每年地稅銀二百三十四圓股價以五千一百圓 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签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至 等費一

五投得該地之人于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在田土廳呈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个月爲期當用堅固材料美 善之法建屋一間在其地内以便居住須牢實可經遠此等工程所 用不得少過四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須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銀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分兩季清納卽於西厢六月二十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

投得該地之人按照章程已妥俟工務司批准即可領取紅契由投得 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銀每年分兩 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廿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歷十二月 廿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岸地紅契之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其所交庫務司署之銀 全數入官亦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投賣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卽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與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岸地第一千一百四十九號每年地稅銀二百三十四圓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八月

十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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