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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7TH MARCH,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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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一

輔政使司史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三月二十六日郎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紅磡開投官地十三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 曉論爲此特示

該地十三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一號至第六號卽册錄岸地段第一百八十一號至一百八十六號 又第七號至第十三號卽錄岸地段第一百九十一號至一百九十 七號均坐落紅磡該地四至北邊十五尺南邊十五尺東邊五十尺西 邊五十尺共計七百五十方尺每年地稅銀圓投價以二百二十五 圓底

開股章程列左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一役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要填海並填該地區圍街路一半闊填至 國家定明之平水界止並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个月爲期當用堅固材 料建屋一間或一間過外以便居住該屋要有或磚或石結灰砂之墻 屋背須要蓋耳其餘別等工程悉遵一千八百五十六年第八條屋宇 則例照章建造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西厢本年六月二十四日須將其一年應納之稅銀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分兩季清納卽於西厢十二月二十五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完納

六投得該地之人按照章程已妥俟工務司合意批准即可領取紅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 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歴十二月 廿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岸地臣紅契之章程均印於契内以便祇遵

七投得該地之人于印契時應將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草程卽將其所交庫務司署之銀 全數入官亦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投賣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細及一切費用槪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卽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草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第一號至第六號卽册錄岸地第一百八十一號至一百八十六號 叉第七號至第十三號卽册錄岸地服第一百九十一號至一百九十 七號每年每號地稅銀十圓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三月

十七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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