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8603-1889-Land-Sale-I-L-1216-and-1217 — Page 1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462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8TH MAY, 1889.

輔政使司史

等費

憲示第 二 百 四 十一號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五月二十七日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

·投官地二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 爲此特示

該地二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第一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一十六號坐落西營盤律打街該 地四至北邊一百九十七尺南邊一百九十九尺東邊一百一十九尺 西邊一百二十尺共計二萬四千二百方尺每年地稅鐵二百七十八 圓投價以一萬二千一百側爲底 第二號係卌錄岸地段第一千 二百一十七號坐落第一號水局之文咸道該地四至北邊一百三十 五尺六十南邊一百五十尺東邊六十六尺六寸西邊四十九尺六寸 共計八千六百五十方尺每年地稅銀四十圓股價二千一百七十 五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皦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各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至

五投得該地各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个月爲期當用堅固材料 美善之法建屋宇無論幾間以合居住該屋宇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

等工程所用不得少過四千圓惟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號之地除歐 洲人居之屋宇外一樁等屋宇不得建造

七投得第一千二百一十六號地段之人須建築暗桌上蓋以磚或石經 過其地或建該渠在東邊之道直至律打街處以使其水坑之水疏流 方該暗渠須要建築以憑工務司批准合式乃可·

八倘將該二段地掘泥興工時工務司見得其掘泥工程有碍醫院道或 文咸道並其處要築石磡方保無患者其投得該地之人須自出資建 築該磡而該磡亦須工務司批准合乃可

九投得該地之人俟將照工務司之主見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妥 始准領 該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 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 其餘一半限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並將香港岸地段紅契章 程均印於契內

十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則將其呈數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倘再開校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細

及一切皆用槪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一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師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第一號係册錄地段第一千二百一十六號每年地稅銀二百七十八圓 第二號係册錄地段第一千二百一十七號每年地稅銀四十圓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五 月

十八日示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