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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1TH MAY, 1889: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照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十七號
憲示第 輔政使司史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鏨好刻册錄號數安該地每以指明四至 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于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堅固材料美 善之法建屋無論幾間以合居住並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程所 用不得少過六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俟將照工務司之主見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安 始准領該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 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即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 一半限於西厢十二月十五日納幷將香港海地段紅契章程均 於契內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設倘再開設所得價值較前股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紕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區其營業
業主合式
曉諭事現奉
督憲札開將官地二段出投該地係册錄岸地段第七十七十一號 坐落石排灣村道近車路處准於西歴本年五月十三日卽禮拜一日 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如欲知詳細者可將西壢本年憲示第三百九 十九篇閱看可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五月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曉諭事現奉
憲 示 第 二 百 二 十四號 輔政使司史
督憲札開准本月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日卽華歷四月十四十五十 六及十七日朝早六點半鐘至十點鐘之内各官定在昂船洲之南 邊炮臺操演炮位其炮係在此臺向南方至東方開放爾各船戶人 切勿駛近炮碼所經之處以免不虞勿忽等因奉此合示俾衆週 知切切毋違特示
立合同人某某於某年某月 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村落屋宇地段第三號每年地稅銀四百六十圓第六號 每年地稅銀四百圓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五 月
十一日示
英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五月
初九日示
初四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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