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9TH JANUARY, 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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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二十一號 輔政使司史
曉除事現奉
督憲將潔凈局經歷示開示於下等因素此合出示爲此 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署潔凈事務局經歷高
諭知事照得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所定之第二十四條則例第七十四 歎之章程所言凡有建造屋宇須先俟該局查驗批明該屋係依防 護本港居民疾病則例各歎章程建成並合人居住始准將該屋全間 或各處出租等因爲此特酴爾業主或代理人等務須細閱此歎爲要 自防護本港居民疾病則例批准舉行之後凡所建屋宇一經工竣須 精禀投遞本經歷以憑查驗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憲示第二 十二 號
輔政使司史 曉酴事現奉
正
督憲札開招人投接在九龍建築道路所有投票均在本署收截限期 收至西厢本年正月二十二日卽禮拜二正午止如欲領投票格式可 赴本署求取惝另歡觀看章程及知詳細者前赴工務司署請示可也 各票價列低昂任由
十五日示
憲示第二十三號 輔政使司史
曉繪事照得現奉
督憲將
十九日示
大清巡工司示爺抄示以便週知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十九日示
通行曉諭事照得本署巡工司前奉
1
大清署理各口巡工司布
總稅務司赫 憲劄行以沿海沿江建造鐙塔浮樁等事或係創設或 宜改移或有增添或須裁撤營造旣有變更務卽隨時彰明出示通曉 各處俾得行江海船隻周知偏喩等因兹本署巡工司查淡水關稅務 司所屬界內淡水口創設警船鐙兩箇合將其情形度勢開列於左 計開
海省臺北府淡水口在高低兩處現經新設警船鐙兩個爲指明進 口船行水深正路
一船於進口時視該處高鐙其杆自基至項高三丈設於該處北岸山上 自滬尾舊砲台視該鐙杆爲南八十六度東相距約一百丈杆上懸挂 六等透鏡白光常明鐙一個該鐙自南五十二度東起經正東至北大 十八度三十分東止俱見鐙光燈火距水面高十二丈喃時應照至三 十里該鐙及鐙杆俱飾白色
國家棄取或總棄不取亦可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為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正 月
一般進口時視該處低鐙塔自水面至塔頂高三丈八尺塔係鐵所作者 仍設於鐙浮樁第十六總册所載淡水開向設第二十五號白色四木 尖形警船樁卽自塔視滬尾舊砲台爲南八十六度東相距約一 半
十九日景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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