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3TH DECEMBER, 1890.
1251
憲示第五百
暑輔政使司田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 開投官地一並在該地段之屋宇卽係第八號館等以九百九十 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殛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四十五號坐落太至山差館街該地 至四北邊一百零八尺南邊一百零八尺東邊三十尺六寸西邊三十 尺六寸共計三三千二百九十四方尺每年地稅銀四十六圓投價以九 千八百八十鬨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三叶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銀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完納
七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妥始准領該地紅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 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岸地段紅契章程均印於契內 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設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
投賣號數
此號係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四十五號5年地稅銀四十六 一千八百九十年 十二月
十三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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