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9TH AUGUST, 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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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三百七十一號
署輔政使司葛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九月十四日郎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椴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排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排列于左
此號係册錄筲箕灣岸地段第一百五十三號坐落筲箕灣之赤柱道 該地四至北邊五十尺南邊五十尺東邊四十尺西邊四十尺共計二 千方尺每年地稅銀四圓股價以五十五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般地之價由限底銀數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糖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借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餅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于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須用堅固材料 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以合居住該屋宇必須牢實可經久遠並用石 與灰坭作墻用作屋背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十五條則例建 造此等工程所用不得少過一百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銀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事件均己按章辦妥始准領該地紅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 西曆六月二十四日完納幷將香港岸地段紅契章程均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干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筲箕灣岸地段第一百五十三號每年地稅銀四圓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月
二十九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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