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5TH MARCH,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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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一
署輔政使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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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諭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四月十三日郎禮拜一下午四點鐘開投官 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論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地係册錄九龍岸邊地第三十二號坐大角嘴 紅磡船澳之 南該地四至北邊五百尺南邊五百三十八尺七寸東邊四百尺西邊 二百尺共計一萬五五千方尺每年地稅銀一千零三十四圓價以 七千五百圓爲底
投賣章程
一投 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大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楼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員以 備L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詿明册錄號安立該地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須要將該地海磡遵 國家命令填築及由投得 之日起限以三年爲期當用堅固材料建屋一以合居住該屋宇必 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程用銀多少須于估價時該屋宇值銀不得 少過一萬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銀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於七十五年之内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 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完
健
八投得地之人俟將照工務司之主見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 始准領該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與形勢 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 一半限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並將香港岸邊地段紅契章程 均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郎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絀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十一投得該地之人先交地價銀四份之一其餘四份之三則納週息五 厘與地稅同繳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
投賣號數
此地係册錄九龍岸邊地段第三十二號每年地税錄一千零四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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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日示 憲示第 ㄧ 署輔政使司田 曉諭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月三十一來月初一初二及初三日卽華歷是 月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及二十五日每日由朝早九點鐘起至下午 五點鐘止各營官定在鯉魚門炮臺操演炮位其炮口係向西北角及 正東開放爾各船戶人等切勿駛近炮碼所經之處以免不虞勿忽等 因奉此合亟示諭俾衆週知毌違特示 英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二十五日示
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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