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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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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FEBRUARY, 1891.

憲示第七 +

暑輔政使司田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至等費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三月初九日郎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投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四十六號坐落灣仔書館後便該地 四至北邊五十六尺南邊五十六尺東邊五十二尺西邊五十二尺共 計二 二千九百一十二方尺每年地稅銀四十圓投價以四百三十七圓 爲底

開股章程列左

一楼地之價由限底銀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五投得該地之人于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須用堅固材料

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以合居住該屋宇必須牢實可經遠並用石 與天坭作用作屋背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十五條則例建 造此等工程所用不得少過一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銀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完納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事件均己按章辦妥始准領該地紅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瀝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 十二月廿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地段紅契章程均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民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四十六號每年地稅銀四十圓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二 月

二十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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