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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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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3TH FEBRUARY, 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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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憲示第八十二號 署輔政使司葛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厢本年二月二十九日郎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開 投官地一段以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此特 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係錄九龍田庄地段第十三號坐落九龍塘該地共計五十三 英畝每年地稅二百六十五圓投價以五十三圓底

開股章程列左

一役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四投得該地之人自投得之後卽築墻壁或藩籬或掘坑以號明該地務 合工務司意爲在該地形圖上書明現時所有道路嗣後仍屬

五投得該地之人于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不得在該地建築屋宇只可築養猪所或種植園庄 至期滿後不得索回帮補如期未滿取同國家所用則按照 國家贖回地段則例帮補至於承批帮補等項 督憲則按時定奪務 昭公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银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完納納至十五年爲 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事件均己按章辦妥始准領該地紅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 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歷十二 月二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總督設立各欸地民紅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須要遵第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第二十四條則例按照 一千八百九十年第二十六條則例删改幷依該則例所立一切章程

十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細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一楼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肼錄九龍田庄地段第十三號每年地稅銀二百六十五圓 一千八百九十二年 二 月

十三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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