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30TH SEPTEMBER, 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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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三百五十五號 輔政使司柯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十月十六日郎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三百三十八號坐落黃泥涌山谷該地四 至北邊一百二十尺南邊一百四十尺東邊六十三尺二寸西邊六十 尺共計七千八百方尺每年地秘銀二十圓投價以三百九十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 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筋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于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士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二個内月須用堅固材料及 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在該地內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及灰泥築墻
用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歎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第二十五條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五 百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至九百九十 九年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湖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於西厢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内地紅契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单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人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 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令行入官加有短細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极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三百三十八號每年地稅銀二十圓 一千八百九十三年 九月
二十九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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