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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5TH APRIL, 1893.
憲示第一 百 三十 號
輔政使司柯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五月初一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投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篇 此特不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三百三十一號坐落灣仔書館之後該地 四至北邊六十尺南邊六十尺東邊四十尺西邊四十尺共計二千四 百方尺每年地稅銀二十四圓投價以四百八十圓爲底
開股章程列左
一役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爲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八個月内須用堅固材料及 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在該段內其墻壁宜用石塊及灰坭屋面蓋毛 以合居住該屋宇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卽建造別式亦須按照一千八 百八十九年第十五條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 二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銀按 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十二月廿五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六月廿四日完納至九百九十九年止 【投得該地之人俟辦妥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段紅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 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廿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歴十 二月十五日完納並將香港内地段紅契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 全循A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釉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楼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取領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三百三一號每年地稅銀二十四圓 一千八百九十三年 四月
十五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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