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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30TH JUNE, 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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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二百五十九號

暑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本月十六日第二百四十二號憲示定期西歷本年七月初 二日郎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開投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 業之期現將所定章程畧爲更改開列於下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 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係册錄鰂魚涌內地段第四號坐在筲箕灣道該地四至北邊一 百三十尺南邊一百三十尺東邊三百尺西邊三百尺共計三萬九千 方尺每年地稅銀九十圓投價以一千九百五十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一十圓爲額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筋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出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八月内須用堅固材料及美 善之法建屋宇間在該地内以合居住該屋宇當以石及灰泥築 墻用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

年第二十五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或隨後新設則例後再更 改建築屋宇則例及新建屋宇當遵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第二十四 條則例章程或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第二十四條則例第十三款第十 三節所設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二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九百九十九年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於西厢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内地與紅契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八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赢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紕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營業

十一凡在該地段建築街衢道路其橫闊若干及建造式樣須經工務司 批准方可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遵照上列投賣章程 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地一段

此號係册錄鰂魚涌內地段第四號每年地稅銀九十圓 一千八百九十四年

二十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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