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6TH JUNE, 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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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至等費
二 百 四 十 二 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七月初二日郎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開投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係册錄鰂魚涌內地段第四號坐在筲箕灣道該地四至北邊一 百三十尺南邊一百三十尺東邊三百尺西邊三百尺共計三萬九千 方尺每年地稅銀九十圓投價以一千九百五十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償内檡一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一十圓爲額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士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八月內須用堅固材料及美 善之法建屋宇一間在該地段內以合住該屋宇當以石及灰泥築墻
爲
用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歎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第二十五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二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至九百九十九 年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 銀每年分雨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於西厢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內地段紅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細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營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遵照上列投賣章程 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地一
此號係卌錄鰂魚涌内地段第四號每年地稅銀九十圓 一千八百九十四年 六月
十六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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