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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5TH JULY,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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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政使司駱
憲 示 第二百九十五號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厢本年八月十二日禮拜三日下午四點鐘在該 處開投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 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聖號係册錄九龍內地段第六百五十八號坐落鶴園紅磡差館之北 該地四至北邊一百九十三尺南邊一百九十三尺東邊一百尺西邊 一百尺共計一萬九十三百方尺每年地稅銀九十五圓投價以一千 五百四十四圓爲底
開股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檡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償在庫務司署呈繳
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供工務司飭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內須用堅固材料及美 善之法建屋宇一間在該地内以合人居住該屋宇以石及灰坭築墻 用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歎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爲
第二十五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一千 五百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銀按 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廿四日先 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十二月卄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 西曆六月二十四日 完納並將香港内地设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 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人補足或將該地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釉及一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影地炭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会 同人 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領取官契為準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九龍內地段第六百五十八號每年地稅銀九十五圓 七
二十五日示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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