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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4TH JULY,1896.
輔政使司駱
憲示第二百四十六號
曉驗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七月二十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在該 處開投官地九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 爲此特示
該地九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一至第九係錄磡紅內地段第二百零二號至二百一十號 均坐落九龍紅磡街市之西北該地每段四至北邊五十尺南邊五十 尺東邊十五尺西邊十五尺共計每段七百五十方尺每年每段地稅 銀十圓惟第二百零二號及二百一十號則每年每地稅銀一十二 圓投價每股以三百二十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每與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 圓以備工務司筋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 明西至等費
五极得該地每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出土 六投得該地每段之人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內須用堅固材料 及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在該地内以合人居住該屋宇以石及灰坭 築用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
為
一年第二十五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 五百圓
七投得該地每臣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廿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 銀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十二月廿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即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 歷十二月二十五H完納將香港内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時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多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融必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每與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草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第一段至第九段係册錄紅磡內地段第二白客二號至二百一十號 每年每段地稅銀十膩,惟第二百零二號及二百一十號則每年地稅 銀一十二圓 .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七月
初四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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