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AUGUST, 1897.
限三日內須將全僧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松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田土廳繳銀三十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數 9 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兩年内須用堅固材 《善之 法建屋宇一間或多間在該地以合居住該屋以石或磚及 用耳蓋面或用工務司批准之物料而造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 歎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十五條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 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 不得少過一十萬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四日 先! 一半其餘】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 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八覺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慢形所定秕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抛十二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至西 歴六月十四日完納幷將香港海旁地股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唔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値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細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草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抄倘有短細及一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營業
額外章程
一此地界限歸工務司調停安
11 校得此地之人若勒令界内暫居人搬遷須要補回費用 三兵政衙門有權於軍務時將此地有碍於軍務之屋宇及所有建造 拆不須預告及補置
四該處佔過留爲兵政所用之地須在東便南便用鋼條作圍欄不能令 人論過更用石屎兼來路泥造成安鋼條之躉務合兵政衙門主意 五現兵政衙門 之處不得建製造廠及窰屋之大烟通至於平常之烟通 亦可准建
業主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A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遵照上列投賣章程 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此號册錄"龍海旁地段第四十號每年地税銀一千一百二十二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二十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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