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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ND SEPTEMBER, 1899.
六
我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 田土廳繳錢十五 圓以備工務司筋匠用石塊刻好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 明四至等費
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數 田土廳
該地之人須將該地全行填築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兩年内須 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或多間在該地内以合居住 該屋以石或磚及灰坭築墻用瓦蓋面或用工務司岀准之物料而造 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十五條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二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 屋宇川例章程建造此等造建屋宇工程不得少過一萬圓至所填築 之地須用堅固方法保護造至台 工務司之意
七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批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入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台 工務司之意始;領 A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準所定稅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即於西十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至西歷六月十四日完納幷將香港海旁地官毡章印於契
九楼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朗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塩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赢餘不行賞 有短
細及一個費用概令違背程/人補足或將該地區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細及 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役得該地段之人由殺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准由 國家地遷坭以填築該地及接連之街道惟須 工務司允准及有人情執照方可
一該地正界址須要 工務司指明
三投得該地之人須將該地之西界建築海磡保護至合 工務司之意 及再填 國家地在該地之界東邊北邊及南邊五十尺闊須填平 卽與香港海磡一律高接連其西界海磡兩向與九龍海旁地段第四 十八號及第五十一號西界海磡相接一概工程須造至合 工務司 之意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遵照上列投賣章任 即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九龍海旁地段第五十號每年地秘銀一千六百三十 千八白九十九年
初二,示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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