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4Tn JUNE,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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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得該地每段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每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兩年內須用堅固材料及 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或磚及 〔妮築以瓦蓋面或用工務司批准之與樣物料而造必須牢實可
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千八百 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善工程估值不得 小過一萬五千圓
七投得該地每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 納稅 邵按月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廿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上 八投得該地每段之人俟辦妥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段官 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 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六月 二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內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間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羸餘全 打入官如有短 紐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投賣號數
役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償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融及 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每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儲其營業 額外章程
擬建屋宇歎式須要 工務司批准方可祇准建歐洲人屋宇 業主立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
第一號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四十四號每年地稅銀二百八十三圓 第二號册錄内地第一千五百四十五 每年地稅銀二百霖五圓 第三號册錄內地第一千五百四十六號每年地稅銀二百零七圓 第四號册 內地段第一千五百四十七號每年地稅銀一百八十六圓 第五號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四十八號每年地稅銀三百二十七圓 第六號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四十九號每年地稅銀一百五十三圓 一千八百九十九年 六月
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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