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1-1907-Description-and-terms-of-Proposed-Lease-of-Crown-Land-at-Lai-Chi-Kok-comprising-portions-of-the-Foreshore-and-Sea-Bed — Page 1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RCH 8,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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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一 百 * 百六十

工務司漆

曉論事照得現奉

督憲札開玆按照一千九百零一年立定海坦則例章程擬發荔枝角 國家地紋地紙章程開列于下該地段包括有海坦在内凡有欲辯駁下開 給發業主之地紙條款者限于西歴本年三月初一日起以一個月為期 將所擬辯陳各節前來政司具禀候本部堂會同議政局商酌如逾 一個月限聲明以給發下開地紙爲宜然後將該海坦批受凡批受人於 所領之地紙所載界址朗包括地段内海底及沙灘之利權無論因公因 私不能爭執應批受之人管業等因奉此合殛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段其形勢及擬給發地紙章程開列於左

此號地係册錄 九龍海地段第三號坐落荔枝角該地區至北邊一 百五十尺南邊一百五十尺東邊九百三十尺西邊九百四十尺共計一 十四萬零二百五十方尺其中有海坦六萬四千一百二十五方只每年 地稅銀一千二百零八圓投償以一萬四千零二十五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梧丽之價由跟產鎷數記以價高者得+二三人或多人同價行相 爭論期 照舊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會價至少以一百個為額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郎遭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提供之 起限三日内須將全價在 庫務可呈繳

四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 庫務司署繳 十圓以備 工務司筋匠用石塊註明號數安立該地 角 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共歡 田土 六投得該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二十四個月内須用堅固材 料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段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 或磚及灰泥築墙用蓋面或用 工務司批准別樣物料而造必須 牢 實可經久遠及須遵依所有本港頒行之建造則例章程此等增善 工程估值不得少過二十萬圓

七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貼 近國家或私家地并不得 將息 穢之 物堆置在該地咸並投得之人每日須將穢物搬遷別處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六月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稅 月數分納 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字清納即於四抛十二月廿五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六月廿四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合,工務司之意如淮領 該地官契由投地之日起計準共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

·分兩季完納現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西姬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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