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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JANUARY 18, 1907.
憲示第五十七號 工務司漆
曉諭事照得現
督憲札開玆按照一千九百零一年定立海底及海坦則例章程擬給發 坑後 國家地段地紙格式開列於下按照憲報賣地總章程及下列額 外章程開設作爲建造地段由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初一日起以七 十五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則由 皇家再定實地稅續批二十四年至期 前三日止投得該地之人須照該總章程第五欸至少用銀二千圓以爲 可納國餉之經營凡有欲辯駁下開給發業主之地紙條欸者限於本年 正月初十日起以一個月內爲期將所擬辯陳各節前來輔政司具禀 候本部堂會同議政局商酌如過一個月理應聲明給發下開地紙然後 將該海坦及海底批受所領之地紙內所載界址卽包括地內海底及 沙灘之利權無論公私不能爭執應批受之人管業等因奉此合出示 俾衆週知切切特示
茲將各地形勢開列於左
該地係册錄西貢內地段第三十八號坐落坑後該地西至東北邊二 百尺西南邊二百尺東南邊七十尺西北邊七十尺共計一萬四千方尺 每年地稅錢六十四圓投償以二百八十圓爲底
額外章程
一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二投得該地之人須要將該全民地填平并在該地段東北便即賣地 圖內之綜色處留路一條闊三十尺其高低須 工務司批准及要 第一堅固海磡或別法以保所填之地此等工程須要做至合 工務 司意爲止該工程於投得該地之日起兩年内完竣
三投得該地之人須由 工務司親筆批准可在近該處之 國家地取 坭石以填該地之用
四該地段之官契須載有章程訂明投得該地之人或繼業人無在該海 上落之權倘日後在該地段之海邊填築亦不能索取賠補款項及 國 家以爲合宜之時不用與投得該地之人商量即可有權將海邊與 業主立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用若干圓夜 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役價章程即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西貢内地报第三十八號每年抱枕銀六十四圓 一千九百零七年
正月
十六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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