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44-1907-Land-Sale-Yau-Ma-Ti — Page 2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JANUARY 11,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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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納一半共將內地段言契章程於契内即申明該地內所 有礦產及埋藏之物係歸 國家至該地管業可以續批七十五年但 稅銀則由 國家丈量師再行定奪

十投得該段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辦理將其呈繳之地價 份或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 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 再將該地開投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嬴餘全行入官 短融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官作爲 未經出役而仍將設得該地之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 倘有短細及一切費用仍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役得該地設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倘若投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該項受者亦須遵 列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其人是問與原買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在該地上暫住之人其地在圖則染黃靑或藍三色者 國家則爲安 辦或將其地收回或令其搬遷別處惟此等賠償費用乃由投得之人 自出倘工務司簽發憑據紙一張謂因辦理此事應將銀若干呈繳 庫務司投得之人於七日內須將該欸呈繳

二投得之人須整平該地其高低須要工務司批准

三在圖則內填綜色之地投得之人由投得之日起於二十四個月內須 要填堀平整其高低由工務司定奪以備他日整路之用其用石砌邊 開通明渠及整頓路面之工程皆由 國家自理

四在圖則内注明由A字至3字之道路俟投得之人將在該處之山掘 平其高低由工務司定奪然後 國家方築該路投得之人倘不將此 山堀平不得在該山上起築各項屋宇

五倘該地段上起築居住屋宇所應要作爲打掃小巷之地方須交回 國家不得取何價值

六該地之地界其眞實廣闊須由工務司定明照投得該地之價值申計 地價地稅然後發給官契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用銀若干投得 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 投賣號數

此號地係册錄九龍内地第一千二百卷三號每年地税二千三 百三十圓

正月

一千九百零七年

初十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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