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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DEC. 14, 1906.
意爲度
於契内卽申明該地如何用法或填築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貯煤貯 貨或作等用如投得該地之人或代理人或繼業人未蒙督憲給予 人情違背契內所載用法 國家立即取同將該地-
公叉契内載明 該地段內所有礦產及埋藏之物係歸 國家所有至各該地管業可 以再定七十五年爲該期内之稅由 國家丈量師定奪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償銀一份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開役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釉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區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絀及 一切費用仍会前投得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其管業
十一椴得該地段之人倘將該合同頂與別人該項受之人須照以上章 程辦理與原投得之人無異
格外章程
一投得之人須將每地填築及填築各地服貼近之公路卽在圖則內 綠色者其高低須要合工務司之意並在填築地之東便起填築堤學 並在該地南便山坑之側一邊起築堤墻所有工程須要合工務司之 意爲度由投得之日起限以二十四個月爲期各工程須要完燰現在 該二十四個月期内將所填各道交與 皇家管業
二极得之人須掘去各地之山俾得路線更改加闊卽照圖則内用X 及Y 記明改闊並照則將道路更改高低該工程須要合 工務司之
三現在該處之公衆路投得之人所理須俟新路已成電車鐵軌安放空 當及現在公衆路之鐵軌桿柱等物經已一概遷去方可
四在南便貼近筲箕灣海地段第一號之路投得各地服之人須將其增 廣至七十五尺止.
五投得之人倘因填築及照章程第二款將路更改廣闊及均有碍須佈 置安當至合 工務司之意爲度及須 工務司指示在公路各處 起築各項明渠暗渠水渠
六所有道路均由 皇家蓋面並安設明渠 七在海邊上落之權只准在各地段之東界
所有由石礦通出之路不得有所阻碍須另安有別條通出之路已合 工務司之意方可
九投得之人須取匠側魚涌海地段第二號之一份即在圖則内綠色之 地交與 皇家管業所有費用皆由投得之人出該地之廣闊若干則 由此次出投各地段之地照其廣闊劃歸投得之人不用繳回地價 十各地段於未發翁官契時由 工務司再將地丈量以計實長闊若干 照投得之價伸計地價地稅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某街門牌第某某號 年某月某日用銀某某 投得某處 設遵照上列投賣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册錄 灣海地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 八第九第十號均 每年地稅銀一百七十四圓
册錄筲箕灣內地段第四百零八號每年地稅銀一百六十二圓 一千九百零六年
十二月
十四日示
减
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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