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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DEC. 14, 1906.
六五
十五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 角以指明四至等費
「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呈繳 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四年内須填築各地段及用 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段内以合居住該屋 宇以石或磚及灰泥築墻用瓦蓋面或用 工務司批准樣物料而 造必須牢實可經遠及須遵依所有本港頒行之建造則例章程此 等增善工程估值不得少過四萬圓各嗔築地段須用堅固之法保護 至合 工務司之意爲度
七不得將該地皮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并不得將臭 穢之物堆置在該地該地之人每日屋内穢物須料理搬遷別處 八投得該段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机 銀按月數分納 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六月二 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至九十 九年止
九投得該段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台 工務司之意如領 該官契由投得之日起準其管菜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抛十二月二十五日納一半西歴六月二 十四日納一半幷將海地段官契章程於契内朗申明該地如何用 法或填築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貯煤貯貨或作別等用如投得該地 之人或代理人或繼業人未蒙 督憲給予人情違背契內所載用法 國家立即取國將該地段沙灘海坦-
公叉契内載明該地段内所有
產及埋藏之物係歸 國家至該地管業可以續批九十九年至期前 三日止但稅錢則由 國家丈量師再行定奪
十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錢一份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你全行入官如有 短總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 出世而仍將投得該地之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 短熱及一切費用仍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椴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其管業 十二倘若投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該項受者亦須遵前 列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而其人是問與原買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須由 工務司親筆批准可在近該處之 國家地取 堀以填該地之用
二該地須要再將地界分明照投得該地之價值申計地價地稅然後發 給官契
業主合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用銀若干投得 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地以係册錄紅磡海地第三號每年地忨一千四百一十圓 一千九百零六年
十二月
十四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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