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4TH NOVEMBER, 1905.
1735
六投得每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二十四個月内須用堅固材 料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段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 或磚及灰泥墻用瓦蓋面或 工務司批准別樣物料而造必須 牢實可經久遠各別樣工程須禀呈 工務司批准方可另照潔淨 屋宇等例辦法並該例隨時以頒行之例欸等無善工程估值每方尺 不得少過一圓
七不得將每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幷不得將與 穢之物堆在該地段倘該地段有掘起餘坭在本處或隣近 國家 地堆放不得過於斜歪恐妨雨水冲塌所有斜坡須用草皮鋪蓋爱 當或建築脚磡相護施椌得該地之人每日將屋內穢物搬遷別處 投得每地之人須於西歷下年十二月廿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錢 按月數分納 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於西歷六月廿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九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 地官契由投之得日起計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服形勢所定稅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十二月二十五日納一半西歴六月二 十四日納一半並將香港内地段官 契意程印於契
十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出役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紕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釉及一 切費用概 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般得每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個投得該地之人将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頂受之人亦須遵前列 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業主無異
投得每地之人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 段應遵照上列投賣意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一此號係册錄內地設第一千七百四十七號每年地秘銀八圓 二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七百四十八號每年地秘銀五十四 三此所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七百四十九號每年地稅銀四十二圓 四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七百五十號每年地稅銀四十二 五此號係册鍋內地段第一千七百五十一號每年地秘銀四十圓 六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七百五十二號每年地稅銀八圓 七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七百五十三號每年地稅銀八圓 八此號係錄內地段第一千七百五十四號每年地稅銀四圓 一千九百零五年
十一月
高津 二十四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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