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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3TH OCTOBER, 1905.
憲示绵六 百
輔政使司師
應 論事照得現奉
八
+七 七 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十月三十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其 原處開投採石官地二段由投得之日起即可管理探石至一千九百 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惟須遵照 工務司定之地稅輸納等因 奉此合殛出示曉諭為此特示
該地二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二號地係卌錄大灣礦地段第二號第三號坐落新界近大灣村之 牛屎灣該地四至北邊七十五尺二百尺南邊七十尺二百尺東邊三 百一十尺五十尺西邊三百一十尺五十共計二萬三千二百五十方 尺叉一萬方尺投價以每年呈繳地稅銀一百六十六十八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照舊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探石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 日起限三日內須將計至一千九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地稅 在 庫務司署呈繳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十二月二十 五日先約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完納至一千九百 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役得該地探石之人由 工務司給之日起限一月內須用 工務 司所準之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以指明四至 五投得該地採石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呈繳 田土廳 六不得將該地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幷不得將臭 穢之物堆置在該地
爲
七股得該地採石之人准其斬築碼頭一道爲運送該礦所出之石上落 船艇之用碼頭之物料及法方位積面一切要合工務司之意始 可如既築之碼頭因事須改遷別處 工務司隨時有權命將該碼頭 遷徙而投得該地探石之人不得因此遷徙損失索囘補置
八投得該地採石之人准其在該地之内建屋搭廠以備探石工匠所用 或存貯炸藥及別等探石所用物料但此等屋廠須以磚料或石料建 就井以瓦片及不引火之物蓋頂必須遵照 工務司主意及潔凈局 隨時頒行規則辦理如批期屆滿遷徙或因別事遷徙由工務司預先 1 月通知該投得該地之人不得因此索网賠補
九校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 她官契由投得之日起準其管業至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四日 納-半西歷十二月十五日納一半並將新界石礦地段官契章程印 於契內
十投得該地探石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 或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開投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絀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 出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償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 及一切費用槩令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投得該地採石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倘投得該地探石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頂受之人亦須遵 前列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業主無異
業主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人某某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 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此號係册鏹橫地段第二號第三號每年地稅銀一百六十圓六十八圓 一千九百零五年
十 月
十三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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