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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APRIL,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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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呈繳 田土廳

*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并不得將其 穢之物堆置在該地倘該地段有掘起餘坭在本處或隣近 國家 地段堆放不得過於斜歪恐妨雨水冲塌所有斜坡須用草皮鋪蓋 當或建築脚磡相護並投得該地之人每日將屋内穢物搬遷別處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銀按月數 分納 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曆六月四日完納至七十五年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 地官契由投得之日起計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秘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曆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西厢十二月二 十五日納一半重將香港地段官契意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主繳之地價一份或全數 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開 投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織及 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袖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投出而 仍將楼得該地人之全體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細及一切 費用概心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 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一個投得該地之人将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頂受之人亦須遵前列 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業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須繳銀三百元以作搬運在此地之磚渠通氣筒至南

一百尺遠及伸長此渠至此新地之用 此工程由皇家做

投得該地之人須要做一堅固石磡以免當掘平此地之時山坭倒落 三此地之實尺寸須於未出官契之時定實其地價及地稅要依投此崀 地之地價及地數目核算

投得該地之人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 號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 段應遵照上列投賣音程即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一

此號地段係內地段第一千七百四十一號每年地稅籍六十 一千九百零五年

四 月 憲示第二 +政使司梅

咦論事照得現奉

一十六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本年五月初一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工務司署開投官地一段如欲知投賣章程詳細者可將西歷本年憲 示第四百五十五篇閱看可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俾衆週知為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係錄內地段第一千七百四十號坐 銅鑼灣該地四至 西北邊一百二十二尺東南邊一百尺東北邊一百四十二尺西南邊 七十五尺共計一萬方尺每年稅錢一百零四圓投價以五千圓為 底

一千九百客五年

日示

二十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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