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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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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4TH FEBRUARY, 1905.

物產之主

憲示第一 4

輔政使司梅

T

九號

曉諭事照得現華

督憲札開本部堂會同議政局員於一千九百零五年 月 日按 照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新界章程則例第三款所定發給種樹牌照 程開列於下等因奉此合殛出示曉俾衆週知爲此特示 一千九百零五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示

計開

一園莊事務官與新界副出土官可協同發給新牌照或轉換舊牌照准 人在新界 國家荒地栽種松樹所種松樹卽種在前未經種樹之地 及在伐去舊樹之地

二凡有請領 種樹牌照須將所指定之地,長闊標記按照頒行格式繕 寫該標記之處有人己經禀請牌照字樣張貼在當眼之所依此辦法 至少十四日之後方可給牌照

三牌照粉發之後該領有牌照之人須將牌照内號數用板或石塊雕刻 詿明竪立在該地之角以指明四至並於牌期限内保全該記號字 樣不得任其剝蝕

四領有牌照之人不得以該牌照藉口爲該地之業主不得認爲天然

五領有牌照之人不得將其有牌照地内之墳塚毀滅又不得抗拒强

人埋葬於該地凡該地内每墳塚須留草地四圍一丈環護勿動

*經領牌照之人不得抗拒他人在其有牌照之地割草

七惟割草之人亦不得傷害松樹又不得將草盡割以至該地變為荒蕪 八經領牌照之人不得抗拒他人因幹正業經過其有牌照之地

九牌照費銀每伊加每年計一毫均要上期繳納

首年之後如查得其地之種植確係安富每伊加上之樹均約同一體 生大樹枝庶幾互相連密樹下生長之枝幹未有斬伐並地上之草不 是割盡變爲不毛則其牌照轉換照伊加地位計每伊加减償八仙即 每伊加計牌照費銀二仙此等種名爲A字種地倘該種地查得不妥 當牌照費依然如舊此等種地名爲B字種地

十領有牌照之人可在其種地内斬伐松樹但每年不得伐去多過種地 內之樹四份一又不得將野樹斬伐若園莊事務官樽查一年内所斬 去之樹不止衆樹之四份一期滿時繳回其牌照不再轉換

十一國家有權隨時將已給之牌照繳回惟所種成樹木之價值及未到 期之牌照費一律補給

十二倘領有牌照之人欲將其樹售賣若係A字地之樹須先禀請 國家買受與否

十三凡買木料或照時價給現銀或將 國家種地丙之長大木料對換 皆聽從領有牌照之人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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