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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7TH JANUARY,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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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銀按月數 分納 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九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準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錢每 年分兩季完納於西歷十二月十五日納一半西歷六月十四日納 一半並將新界海地段內地段及田地官契章程印於契內即申 明該地如何用法或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 貯煤貯貨或作等 用如投得該地之人或代人或繼業人未蒙督憲給予人情違背契內 所載用法 國家立即取回將該地沙灘海坦克公叉契内載明該地 段內所有礦產及埋藏之物係歸 國家所有至該地管業可以再定 家與中國所批合同其餘之年數或國家允背可再定十十五年為期 稅銀由 國家丈量師定奪
十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础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草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倒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黜及一 切費用槩令前沿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松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個業主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頂受之人亦須遵前砂章程安辦 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間與原業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准其由將軍澳村上溪澗取水及照第二號圖內所准
说
之地設水塘惟此水原須供水足用於村中各人測其坦所用之水以 合 皇家意爲止 投得該地之人所取之水祇在其内内用水如 無 皇家允准不得由該處蓮水外 投得該地之人倘欲沽此水 祗係照發給別沽水人之章程而行除外不得 除投得該地之人應 用之水外有多則 皇家物業
二投得該地之人准其在山邊築水管一道,水塘至所之地亦可以 在水管所經之道左右聆水溪澗或井泉之水但桑木管之地是在所 批地之外是爲官地須要每年納缺一以作認該爲官地之據 三投得該地之人准其填海灘以成海地段之一份為 工務司所准圖 中紅點線内之地及做安爲止
四投得該地之人可以領給人情官地掘出坭百便填海及建築堤 基並水名等所用但要遵 工務所之地採取
五投得該海地段之人准其建做碼頭但須要遵 工務司所定之模樣 及尺寸而做此等碼頭無論如何須要依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所定之 碼頭則例及由投得該地之日起七年之内所准之碼頭須要繳價此 價不能多過該海地段所投之數伸計此等碼頭地位之批照平常辦 法至一千九百八十九年期滿
*投得該地之人可以將田庄地地段一份改為內地或海地區但須 照投地章程規則納回相當地價及地柅照該地投得之數仲言
七遇無論何等小地段在於投得之地内着投得該地之人須與此小 地業主調停妥善或致他滿意否則爲投得該地之人已理惟是 要 國家允准方可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某街門牌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鸷得某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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